各乡镇(场)、街道,开发区,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防汛条例》,通告如下:
一、我县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县防指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可宣布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等措施。
二、各乡镇(场)、街道、开发区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三、在汛期内,县防指要组织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向海水库管理局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各乡镇(场)、街道要采取预警广播、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防汛抢险队伍,行业抢险队伍、各乡镇(场)、街道防汛抗旱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霍林河、文牛格尺河沿线乡镇要开展巡堤查险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上报县防办。城管、住建等部门要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易积水点排涝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七、各乡镇(场)、街道、县防指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
八、县防办要对各乡镇(场)、街道、县防指成员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水情雨情通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并及时通报。
九、紧急防汛期,县防指有权组织动员本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县防指分配的抗洪抢险工作任务。
十、紧急防汛期内,县防指成员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县防指统一调度,执行县防指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雨情。
(三)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决堤或开闸。
(五)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开展抢险工作等。
(六)加强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县防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七)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防汛物资。
(八)汛期期间,各级各类责任人要落实好防汛信息“叫应”机制,要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将预警信息传达至“最基层”、“第一线”。
(九)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特此通告。
通榆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6年6月1日
来源丨通榆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编辑丨宋宇奇 编审丨魏 波
复审丨赵金龙 终审丨曹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