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剧中流行的一人分饰多角,观众会夸演员演技好。但如果将短剧中一人分饰多角的行为搬进现实生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他人进行诈骗,则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曾系某学校学生,上学期间,便通过注册多个微信号,推送给同寝室同学,冒充校长、学姐等身份,以学校收取各种费用为由,诈骗同学钱财,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2024年末,刑满释放不久的王某来到了被害人潘某经营的宾馆住宿,从入住起就谎称自己在某派出所实习。了解到潘某在某法院有案件待处理,王某便打算再次行骗。
王某通过注册微信号冒充某派出所副所长,以能帮助潘某沟通案件为由添加了潘某微信。为了让潘某相信自己扮演的角色,王某不定期向其分享在网上下载的图片连同编造的派出所工作日常。
王某又注册了几个微信,伪装成副所长妻子、派出所民警和街道工作人员,逐渐使潘某对假副所长的身份深信不疑。之后,王某多次以办理案件、代缴诉讼费等名义骗取潘某钱款共计19700元。后潘某得知该派出所根本没有王某这个实习生,才发现自己被骗,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责令王某退赔被害人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九千七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是犯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人具有招摇撞骗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三是行为人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如骗取地位、荣誉、待遇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如遇有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勒索等行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注意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自称是“领导干部”“公检法人员”并主动提出可办理各类事项,索要钱款财物者,务必保持高度警惕。警惕那些自称能通过 “内部渠道”帮你解决难题、获取不当利益的人,恪守法律底线。
遇到可疑情况,应通过官方公布的联系方式核实其单位、职务等信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通常会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或工作证明。公众有权要求其出示证件并明确告知执法事由。
如遇有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勒索等行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注意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国家机关公信力,不容破坏。任何企图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人民法院必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通榆县人民法院
初审:刘雨涵
复审:魏 波
终审:姚 彬 姜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