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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因 “青春损失费” 对簿公堂,恋爱协议被判无效

时间:2025-02-26 15:54:16 来源:通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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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协议起纷争,青春索价闹公庭。
非是合同无依据,赔金诉求梦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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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杨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某提出分手。因10万元“青春损失费”给付问题,女方将杨某告上法庭。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故不支持女方相关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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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协议,一般是恋爱期间约定如果某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要赔偿一定金额精神损失费的相关约定。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并非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不属于民法中的合同。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但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完全出于自愿情形。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通榆县人民法院

初审:刘雨涵

复审:魏   波

终审:姚   彬 姜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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