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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拉架致自身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4-08-01 09:57:21 来源:通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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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目睹因发生纠纷

而产生肢体冲突时

为避免矛盾升级

主动上前拉架


此时

一旦拉架的人

因此受到伤害

那么

产生的赔偿责任

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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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8月7日

张某锋驾车接载刚因手臂骨折手术完出院的姐姐张某利,于中午12时30分许抵达某商场门前的停车场,张某锋因车位问题与另一位司机李某发生了口角,进而演变成了肢体冲突。


张某利担心弟弟受到伤害,立即上前试图劝阻。在拉架过程中,张某利的手臂再次受伤,随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

2024年4月

张某利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万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张某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有认知能力与控制能力,二人因车位问题产生分歧,本应友好协商,互相礼让,但二人均未能保持冷静态度,未能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而选择以争吵甚至肢体接触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导致劝阻拉架的张某利受伤,故对张某利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健康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曾因手臂骨折住院治疗且尚处于康复期,更应按出院医嘱谨慎小心、避免受伤手臂遭受剧烈暴力,而其在张某利与李某发生冲突时,上前拉架导致手臂再次骨折,故对自身身体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基此,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李某、张某锋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35%,张某利的责任比例为30%,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锋与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上升到肢体冲突,张某利为平息矛盾上前拉架为法律和道德所倡导,其在拉架过程中因此受伤,张某锋与李某对张某利的受伤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利在骨折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仍主动拉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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