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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典判案-让彩礼回归于礼丨民法典在线

时间:2024-06-05 12:11:14 来源:民法典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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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半年后夫妻就分居,男方接着就起诉离婚,要求女方返还16万元彩礼以及手机、婚戒等财物。这种情况法院能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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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邀请北京三中院民二庭法官杨夏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焦景收,深入解析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家住北京的李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举办婚礼半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没有感情基础,就开始彻底分居。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支付的16万元彩礼,价值774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以及价值一万余元的婚戒;男方还主张举办婚礼时亲友给的6万元礼金女方收取后据为己有,也要求女方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因感情缔结婚姻组建家庭。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存在夫妻感情为基础,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李先生起诉离婚,张女士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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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李先生于登记结婚前给付张女士16万元,李先生给付上述钱款的目的十分明确,是为了促成两人缔结婚姻,所以可以认定为彩礼。故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后并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生活,张女士应当返还部分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退还李先生彩礼8万元。李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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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男女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时间较短,也没有孕育子女,双方在婚姻中也不存在一方明显过错,双方并未在婚后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彩礼全部归女方所有,与男方当初的给付本意明显背离,损害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李先生提出6万元礼金,法院认为是亲属朋友赠与的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此外,法院认为男方在婚前赠与女方的手机,是为维系双方感情的自愿行为,为举行婚礼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属于女方个人使用的财产,男方要求返还均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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