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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泄私愤,无差别放火烧车?判了!

时间:2023-11-21 09:17:56 来源:通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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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不顺心的事情

有的人选择一笑了之

有的人则记在心里

最终冲动行事

一把火只为“出口恶气”

换来的是三年的牢狱

可谓是放火一时爽

处罚悔断肠!‍


2023年5月,被告人王某饮酒后在马路上溜达,看到路边停放的轿车,想起平日经常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别车”,于是他心生不满,借着酒劲,走到一辆盖着银色车衣的小轿车车前,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车前保险杠处的车衣点燃后,就离开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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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势迅速蔓延,此次放火行为造成一辆轿车完全烧毁,一辆轿车部分烧坏。经价格认定:被烧毁的轿车价值为人民币42000元,被烧损的轿车后备箱盖及相关零部件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家属代为赔偿了两名被害人车辆损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领罚,不提起上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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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一)什么是放火罪?

答: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系醉酒后临时起意用打火机点燃被害人车辆上的车衣,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法官在此提醒,遇到困难、问题,应采取合适方式、合适途径处理,切莫因一时冲动,为一己之私,做出放火、投毒等危险行为,不仅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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