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通榆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违规露天焚烧各种秸秆。
二、凡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对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做好露天秸秆禁烧宣传工作,搞好秸秆离田,加大巡查力度。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四、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露天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农业局4224713;生态环境分局4240174。
通榆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素材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本期编辑:刘丰华
【版权所属,转载需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