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0-02-05 09:11:01
来源:fish





为了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维护防控疫情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榆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的通告》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明知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病原体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三、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四、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八、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九、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十、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十一、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此类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
十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特此通告。
通榆县公安局
22020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