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犯罪持续高发,涉众型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数量随之激增。该类案件的案款发放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当前案款发放工作受涉案人数众多、财产类型复杂、人员信息和损失金额核定难度大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案款发放周期偏长、精准度不足、异议化解滞后等现实问题。
一、涉众型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案款发放存在的问题
(一)发放周期偏长,权益兑现不够及时
涉众型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存在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地域分布广泛、身份信息不全、损失金额难以核算、财产种类复杂等问题,导致案款发放需要经过信息核实、名单确认、财产变价到账、分配方案制定、多级审批等多个环节,整体执行周期较长。此外,部分案件因涉案财产处置难度大、信息补正链条长等原因,导致案款长期滞留法院账户,既影响权利人权益及时兑现,也加大资金管理压力,易引发群众对执行效率的质疑。
(二)发放名单精准度不足,易出现错发漏发重发
案款发放工作的前提是确定合法、准确的被害人名单及对应金额,但实践中存在多方面偏差:一是部分集资参与人未报案、投资凭证缺失或投资方式隐蔽,导致刑事审判阶段形成的发放名单存在遗漏;二是审计报告作为制作发放名单的主要依据,受数据来源、采集时间、审核方法等限制,难以完全覆盖实际受损人员;三是个别人员通过冒名顶替、隐瞒已获清偿事实等方式,企图重复参与分配,若发放名单未经有效核实即进入发还环节,容易引发错发、漏发或重复发放的问题,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异议处置机制不畅,发放争议化解滞后
涉众型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因参与人数多、利益诉求多元,案款发放过程中容易产生名单资格异议、受偿金额异议、财产处置异议等各类争议,但当前多数法院尚未建立专门的案款发放异议快速处置机制,异议受理、核查、答复、裁定的流程边界不清,办理时限不明确,导致异议事项久拖不决。部分异议处理缺乏标准化的核查规则与统一答复口径,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认可度不高,既直接阻滞案款整体发放进度,也容易引发信访风险,影响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四)传统发放模式效率低,适配性不强
当前多数法院仍沿用“逐人核实、逐笔发放”的传统模式,该模式适配涉案金额小、人数少的案件,但在涉众型案件中则显得“力不从心”。司法人员需人工核对并录入数百名乃至成千上万名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逐案制作分配方案并履行多层审批手续,工作量很大,且个别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信息变更频繁,如银行卡挂失、联系方式变更等,极易导致银行退票、重新发放等问题,从而降低发放效率。传统发放模式难以有效应对涉众型案件批量、高效、准确的发放需求。
二、优化涉众型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案款发放的路径
(一)前置确权核查,打牢数据基础
借鉴公司破产清算中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的程序逻辑,推动完善侦查阶段“权益申报﹢专项审计”双轨确权机制,从源头精准锁定权利人范围与损失金额。参照破产债权申报规则,在案件侦查阶段即发布权益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期限、申报渠道、需提交的投资凭证材料及逾期申报的处理规则,引导未报案的集资参与人、被害人主动申报权利。同步启动涉案资金专项审计,由审计机构对照申报材料,结合涉案账户资金流水、交易记录、投资台账等数据逐一交叉核验,参照破产债权审查标准开展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排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情形,精准核实涉案资金流向、权利人身份信息、投资金额及实际损失范围。强化审执衔接的名单源头管控,明确刑事审判部门判决前的名单确认义务,参照破产债权最终确认程序,对审计核验后的权利人名单及损失金额进行司法审查确认。
(二)优化流程管理,缩短发放周期
严格落实案款“即收即发”原则,明确延缓发放的适用条件与审批程序,杜绝无故拖延。推行执行立案时同步确认领款账户的做法,提前确认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银行账户信息,减少后期信息补录环节。梳理案款发放全流程节点,简化非必要审批层级,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提升案款流转效率。对符合条件的涉众型案件,如案款金额较大、被害人急需获偿等,可探索采用分期发放、先行发放部分款项等方式,及时回应被害人诉求,缓解社会矛盾。
(三)健全异议处置机制,提升争议化解效能
建立涉众型案款发放异议快速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受理条件、核查主体、办理流程及答复时限,实行异议事项清单化、闭环式管理。针对名单资格异议、金额核算异议等常见争议,制定标准化核查规则与统一答复口径,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异议线上提交、进度查询、结果反馈。完善审执协同的异议审查认定机制,对于执行阶段新出现的实体权利争议、名单资格异议,由执行部门及时移送审判部门进行审查认定,经立案部门审核后作出调整,确保异议处理的权威性与统一性,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减少因异议导致的发放延误。
(四)加强科技赋能,优化发放模式
推广涉众型案件信息核实与案款发放一体化平台,实现被害人身份在线核验、损失金额网上确认、案款批量划转等功能。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虚拟账户、电子存单等模式,借助技术手段减少人工录入、逐笔转账等环节,降低操作误差。推动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打破数据壁垒,实现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信息、案件进展、财产变价等数据实时共享,以“数据跑路”替代“人员跑腿”,全面提升发放效率。
来源丨通榆县人民法院
编辑丨王 莹 编审丨魏 波
复审丨方纯厚 终审丨曹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