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账户被盗刷 小偷竟然是同事
时间:2026-09-21 10:30:10
来源:通榆县网信办
一部手机的距离,有时也是一道法律的红线。
手机支付有多方便?买菜、打车、点外卖,一部手机全搞定。
可你有没有想过:那个经常帮你操作手机的人,可能已经悄悄记住了你的支付密码?
近日,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利用同事张某“不常看手机”的习惯,先后两次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盗走张某银行卡内3490元。最终,杨某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杨某和张某在同一家餐饮店上班。
张某不太会用智能手机,常常请店里的年轻人帮忙网购。杨某看在眼里,也“记”在了心里。
张某平时很少翻看手机,对账户里的变动毫无察觉。2025年5月4日,杨某趁张某不备,先后两次通过微信扫码转账,将张某银行卡内的3490元转走。
直到5月7日,张某要交房租,才发现异常,随后报警。
通榆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杨某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综合考虑案情,最终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个看似“顺手”的动作,换来的是刑事案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杨某趁张某不知情,擅自将其账户资金转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490元虽然不算“巨款”,但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等待他的是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四招守住“钱袋子”
1. 支付密码不轻易示人——再熟的人,也不要当面操作你的手机支付;
2. 手机贴身保管——不要让手机离开视线,更不要随意交给他人代操作;
3.坚持定期查账——发现异常交易,第一时间止损并报警;
4. 不要让他人操作手机——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尊重他人。
来源丨通榆县网信办
编辑丨王 莹 编审丨魏 波
复审丨方纯厚 终审丨曹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