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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培训保过非“万能兜底”,双方违约需各自担责

时间:2026-08-19 11:32:12 来源:通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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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培训、保笔试面试通关,不过全额退费!”不少备考公职岗位的考生,都曾被培训机构这类诱人的VIP保过承诺吸引。近日,法院审结一起考试培训服务合同纠纷,厘清了“保过协议”的权责边界,给广大备考考生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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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备考公职岗位的王某为提升上岸几率,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公职岗位全程VIP培训就业协议》。合同明确约定,培训机构提供为期1年的专属培训课程,承诺在2026年6月30日前,助力王某顺利通过公职岗位笔试、面试考试,顺利上岸。整套VIP特训服务费共计12万元,王某签约时先行支付4万元培训费定金,剩余尾款待笔试通过后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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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当日,王某通过微信转账足额支付4万元培训费。2025年12月,王某参加公职岗位考试,未能入围上岸。因考试时间固定在每年12月,合同服务期届满前已无考试机会,王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机构未兑现保过承诺为由,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双方协商无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机构全额退还4万元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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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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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辩称,机构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配齐师资、教学场地、网课及面授课程,全程正常开课,无缺课、停课、缩减课程等违约行为,已完整履行培训服务义务。

王某最终未上岸,核心原因是其自身履约不到位,其实际出勤率70.35%,远低于合同约定的95%标准,属于学员单方违约,无权要求全额或部分退费。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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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公职岗位全程VIP培训就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结合全案证据及案件事实,法院对双方权责作出精准认定:

一方面,培训机构存在根本性违约。案涉培训协议属于带结果承诺的教育培训合同,机构明确承诺2026年6月30日前助力考生上岸,且约定未达标全额退费。但公职岗位管理岗考试固定为每年12月,合同期内已无考试场次,客观上导致合同“培训上岸”的核心目的彻底无法实现,机构的保过承诺根本无法落地,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情形,王某主张解除协议合法有据。同时,机构需为自身未兑现的保过承诺承担违约责任,满足法定退款基础条件。另一方面,王某自身亦存在违约过错。根据考勤记录,王某出勤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未完整履行学员参训义务,未能充分配合完成培训学习,自身对考试失利、培训费损失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对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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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典型的双方违约情形,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公职岗位全程VIP培训就业协议》,培训机构向王某退还部分培训费2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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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公考培训“保上岸”“不过全退”多为营销噱头,考试结果受个人能力、临场发挥、岗位竞争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存在绝对保过的培训。培训合同履约需要双方配合,考生切勿轻信绝对化宣传、盲目高价报班。

签约前需仔细研读出勤、退费、服务标准等核心条款,妥善留存缴费、考勤、课程、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产生退费纠纷、造成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来源丨通榆县人民法院

编辑丨王   莹    编审丨魏   波

复审丨方纯厚    终审丨曹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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