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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离婚后,孩子兴趣班费用谁买单?

时间:2025-02-24 20:16:00 来源:通榆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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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育有一子张小某,现为三年级学生。张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于两年前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因张某一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小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王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王某不仅主张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亦主张其报名参加的课后兴趣班的费用,张某则认为当时约定的抚养费不包括兴趣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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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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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离婚协议书是双方本人签字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诚信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结合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教育的状况,必要的教育费用应是依据国家在教育制度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使未成年人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所支出的基本费用。

本案中课后兴趣班的费用并非主要以实现义务教育为目的而必须支付的学费及相关教育项目的支出。对于这种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计入法定教育费的范畴。故本院对课外兴趣班的费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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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养儿不易,抚养孩子需要列支的费用很大,离婚后如何抚养孩子作为父母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对于未能协商一致的,应由支付费用的一方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来源:通榆县司法局

初审:王   莹

复审:魏   波

终审:姚   彬 姜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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