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孩子在游乐园玩耍导致骨折,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25-02-05 19:47:32
来源:fish
游乐园
作为孩子们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
也潜藏着意外和危险
刘女士带着女儿张某某到王某经营的游乐园游玩,在淘气堡内玩耍时摔倒受伤,造成张某某右肱骨踝上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受伤部位未见明显好转,转入省级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疤痕美容费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从事儿童游乐园的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勤勉地尽到对隐蔽危险的预先告知和对人身危险的积极防范和制止义务,保障进入场所游玩的儿童不因玩耍而遭受人身损害。
尤其在家长未陪同的情况下,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无法及时防范和制止,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和风险提示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系年仅3岁的儿童,刘女士作为监护人,让其独自在游乐设施内玩耍,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庭审过程中,经法官耐心说明相关法律关系,促成了双方和解,由经营者王某赔偿了全部费用。
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确保游乐设备质量符合安全标准,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若游乐设施本身有质量问题、设计不合理或缺乏维护等,如蹦床场地设计致使儿童易撞上未软包防护的墙面,游乐园需担责。
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未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未对游玩儿童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与教育,或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儿童危险行为等,均属未履行该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工作人员存在疏忽:如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操作游乐设施,发生危险状况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导致儿童受伤,游乐园要担责。
未尽监护职责:若家长未充分履行监护义务,如未陪同低龄儿童进入游乐区域,未及时制止儿童危险行为等,需承担一定责任。
对风险认知不足:家长在带孩子选择游乐项目时,若未充分考虑孩子年龄、身体状况等不符合相关游乐项目的要求或违反游乐场所相关安全规定从事危险行为,致孩子受伤也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通榆县司法局
初审:王 莹
复审:魏 波
终审:姚 彬 姜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