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初分家的时候说好了,我们几个担着家里的饥荒,他自己单独出去过,地不要了,现在我们把钱还了他又要地,家里还有哥好几个呢,法官你可以问问其他人是不是这么回事......
电话里的是案件当事人之一,这是一起亲兄弟间因土地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
早年间,因为家里孩子多欠下许多债务,父母逐渐年老,感到难以独自承担,于是兄弟几个自愿站出来帮助父母还债。
在这个过程中,老大婚后跟兄弟们商议,他把自己的土地让出来给几个兄弟种,债务就不管了,自己去外地发展,兄弟们感情很好,愿意支持大哥的决定。
十几年过去了,兄弟间的和谐被一纸诉状打破,彼此都产生了诸多怨言和误会,谈到此事时,几个当事人都愤愤不已。
考虑到此案是亲兄弟之间的纠纷,涉及几个家庭,若处理不善,不利于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的维系。法官积极与案件中的几位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的原委,耐心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决定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将法庭搬到“炕头”,为原、被告创造“和谈”机会,让双方面对面打开心结。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采取“情法结合”的方式,释法明理的同时,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做当事人的工作,亲兄弟不要因地“开战”,积极沟通彼此理解,父母虽老去,亲情不应割裂,土地的纠纷更不能简单的用是否“出尔反尔”“恪守承诺”来判定孰是孰非。
咱都是从小相互扶持一起长大的,利益能大得过自己亲兄弟吗?长辈关系不好,将来这些小辈都没法相处,现在一家一个孩子,到将来有个什么事,不还得是自己家人吗?在法官的一句句朴素平实的话语中,一家人打开了心结,弟弟主动将土地返还给哥哥,本案最终得到解决。
农村兄弟邻里间土地争端时有发生,本案中土地虽登记于原告名下,但使用人不符,且双方均无历史使用证据。鉴于被告无其他权利证明,应支持原告索回土地。然而,需兼顾法律与亲情,处理时应力求修复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让现实利益损害骨肉亲情。
此次兄弟间的土地纠纷,是中国家庭矛盾中的一个小小缩影,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原本家庭集体生活的模式早已不在,但“分家”不“分心”,不能让案件的一纸判决成为亲情的“旧账”,多跑腿、勤沟通、讲亲情、论法理,力争事了人和创和谐,新站法庭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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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通榆县人民法院
初审:刘雨涵
复审:魏 波
终审:姚 彬 姜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