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物业公司为杨某、温某夫妇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杨某、温某家中被盗,盗走现金460元、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其中2部手机经公安机关追缴返还了杨某、温某,另1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已被转卖,无法进行价格鉴定。该案件判决被告人退赔杨某、温某460元。

杨某、温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应对其丢失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因盗窃导致的门窗破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后,杨某、温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杨某、温某家中被盗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物业公司非直接侵权者,不负赔偿责任。物业合同仅规定其维护公共秩序及协助救助义务,未涵盖业主室内财产安全。且物业公司在案发时尽到了安保和协助义务,故无需对杨某、温某的财产损失负责。
物业服务人负责维护区域秩序,保护业主安全及财产,制止违法行为并协助救助。费用与服务对等,不应随意扩大其责任至所有侵权行为。若服务人未尽安保职责,如门卫失职、门禁不修、求救不助或未制止报案,则为犯罪提供机会,违反法律与合同,应在犯罪损失未获弥补时,按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来源:通榆县司法局
初审:刘雨涵
复审:魏 波
终审:姚 彬 姜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