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离退休人员:
您好!按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 号)《吉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5〕98号)文件要求,告知广大享受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应依法做到:
一、每年需要待遇资格认证
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周期为1年,超过一个认证周期(最长12个月)未认证的人员,比对数据后仍无记录人员将会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待重新认证后会按流程恢复待遇发放。可通过手机自助认证的方式完成,请广大享待人员按时办理。认证方式如下:
微信小程序“吉林省社会保险”自助认证。1、打开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2、进入“吉林省社会保险”小程序→3、进行身份证实名登录验证(输入微信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点击获取手机号开始登录→4、点击首页→5、在业务办理中点击待遇认证→6、输入需要认证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点击认证按提示操作显示已通过即可。
操作中注意事项:
1.操作时面部要正对摄像头,表情自然,不要佩戴眼镜、帽子、围巾等饰品,头发不要遮挡眉毛、耳朵;
2.如果显示“无参保信息”,请检查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是否输入正确。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如果是“X”必须大写输入。
二、及时办理申报社保待遇终止、停发业务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社保待遇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其法定继承人应立即向通榆县社保局申报终止、停发社保待遇业务,法定继承人隐瞒事实继续领取社保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申报终止、停发社保待遇业务的人员,请立即到通榆县社保局办理申报,不要以身试法,触犯法律。
三、关注“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方公众号
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关注,在“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方公众号上不仅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社保政策,获得社会保险相关的最新资讯,还为您提供待遇资格自主认证的具体操作方法、调整养老待遇政策,方便您了解社保、办理社保,为您的晚年生活增添一份保障。
愿人人都有一个幸福祥和的晚年,通榆县社保局将全心全意为您提供真诚的服务,衷心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晚年幸福!
咨询电话:0436-4212333
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