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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4-07-19 17:23:24 来源: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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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全县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经营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安全头盔、电动机等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落实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和有关标识,确保实物与信息一致,实现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标配销售。

四、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仔细查验车辆合格证,购买车、池均已赋码的标配电动自行车,拒绝购买手续不齐,不合规的电动自行车。

五、鼓励经营单位开展买电动自行车送防过充自动断电插座活动。

六、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对所售电动自行车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发票。鼓励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七、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两个规定”要求,督促每一家经营者制定好“一个清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配好“三种人”(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做好“三件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落实“三张表”(《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坚决化解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积累风险。

八、《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国家强制性标准已于2023年7月1日实施,《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国家强制性标准已于2024年1月1日实施,各销售单位应立即通过自查和咨询生产商等方式查验所售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应立即停止销售。

特此公告。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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