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通榆县秸秆全域禁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坚持秸秆全域禁烧政策不变,调整优化秸秆禁烧管理方式,巩固“网格化”管理体系,各乡镇(场)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适时开展秸秆全域禁烧宣传工作,加大巡查监管力度。
二、坚决禁止无序焚烧秸秆残茬行为,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吉林省露天焚烧秸秆火点认定标准》要求,明确了火点认定的七种情形,:一是公路、铁路、机场等重点管控区域“一公里”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二是保护性耕作地块露天焚烧秸秆的;三是露天焚烧秸秆引发污染天气的;四是下达禁烧指令期间露天焚烧秸秆的;五是未按烧除计划发生秸秆露天集中焚烧、大面积抢烧的;六是夜间(晚18时至早6时)露天焚烧秸秆的;七是其他违反禁烧相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
三、凡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对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乡镇的主要领导,将按照《通榆县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将严肃追责问责。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露天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行为,监督举报电话:4240174。
六、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01日